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企业自己免费修复企业征信,可根据官方公布文件自行操作
企业自己免费修复企业征信,可根据官方公布文件自行操作
企业自行修复企业征信时,应当遵守官方规定,不要轻信江湖传说。
在进行企业征信修复时,企业应依据官方文件进行操作,避免轻信江湖传说。
今伯瑞企服重申官方要求(2/2集)第八条:对于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八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二)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且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为无法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紧急措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干预;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或变更或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拒绝或阻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的阈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时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守信承诺书,并提供履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同意提前移出。
·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同意提前移出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并重新计算公示期。
·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满三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如果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则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则需要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则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则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